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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法人变更登记不同于普通个体户的工商登记,需要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医疗机构变更申请表,等待卫生部门的审批。
公司法人的变更,是指公司成立后,其组织、名称、住所、经营范围重要事项发生的变化,这些事项的变更,可依公司意思自主决定,公司只要作相应的变更登记,即可发生变更效力。企业法人的分立或合并,因涉及法人与相对交易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为了维护交易秩序和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法律对分立或合并后公司的债权债务移转,做了强制性规定。变更法人需要以下资料: 第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第二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 第三经办人身份证明;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 第四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原件; 第五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第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 第七变更法定代表人涉及董事长或经理变动的需提交相关任免职文件原件。《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设立登记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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