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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一方提出的上诉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它是第二审程序中一项特殊原则,其目的在于切实保障...
上诉不加刑原则,只适用于被告人和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起的上诉案件。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或者自诉案件自诉人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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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原则上诉不加刑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原则之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根据上述规定,上诉不加刑原则,只应用于被告一方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判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或者既有被告人的上诉又有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自诉人的上诉的上诉案件,被告人是否加刑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上诉不加刑的“不加刑”包括;1.同种刑种不得在量上增加;2.不得改变刑罚的执行方法,如将缓刑改为实刑,延长缓刑考验期,将死刑缓期执行改为立即执行等;3.不得在主刑上增加附加刑;4,不得改判较重的刑种,如将拘役6个月改为有期徒刑6个月;5.不得加重数罪并罚案件的宣告刑;不得加重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提起上诉和未被提起抗诉的被告人刑罚。
上诉不加刑的原则,适用于被告人和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的上诉事件和二审人民法院回到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事件(除新犯罪事实外,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外)。另一方面,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案件时,不受该原则的限制,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例外情况。第二审人民法院具体运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时,应执行以下具体规定:1、共同犯罪案件,只有一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2、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不加重原判刑的,可以改罪。3、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处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处罚,也不得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处罚不变的,加重数罪中的某种处罚。4、被告人被拘留或有期徒刑宣布缓期执行的,不得取消缓期执行或延长缓期执行。5、对事实清楚.证据充足,但判处的刑罚畸形较轻,或者应适用附加刑而不适用的案件,不得取消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不得以事实不清楚或证据不足返回原审判人民法院。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二审判决.判决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此外,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二审人民法院对其他一审被告人也不得加重刑罚。
1、 所谓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处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案件,除新的犯罪事实和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处罚。 适用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条件和程序:一是被告人独立提起,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提起,或者人民检察院依职权为被告人利益提起上诉的案件;其次,在审判程序的适用上,根据我国四级两审终审制度的审判制度,只适用于二审程序;第三,二审合议庭和审理法院在改变刑期和处罚方式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处罚。 上诉不加刑原则适用的例外和限制:一是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或刑事自诉人上诉案件不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二是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案件不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三是经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不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可见,我国上诉不加刑的原则是有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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