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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自愿离婚;倾斜保护女方和子女利益;保护无过错方;合理解决纠纷子女的抚养:①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
两个人离婚一般按照下列原则对抚养权进行划分: 1、子女不满两周岁的,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2、两周岁到八周岁的,先由父母协议决定,协议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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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解决变更直接抚养子女的关系问题,应当按照下列原则进行: (1)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直接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也就是说,变更抚养关系可以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解决,只要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共同利益,就应准许。由于本案中的女方刘某为精神分裂症患者,且尚未治愈,因此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不可进行协商,只能走诉讼程序。 (2)父母双方无法达成协议,一方要求变更子女直接抚养关系的,应当另行起诉。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离婚时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如果双方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法律区分不同情况,做了如下规定: 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随母方生活 ;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子女,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子女归哪一方抚养,如果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本着照顾子女利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对十周岁以上的孩子,应当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决定。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若母方有以下情形之一,可随父方生活:1. 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 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对于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若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且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优先考虑:1.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若父方和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对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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