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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解决变更直接抚养子女的关系问题,应当按照下列原则进行: (1)父母双方...
想要改变孩子的抚养权,需要符合改变孩子抚养权的法律原因。双方争夺抚养权的,一般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二岁以下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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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是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为原则(有利原则)。而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只有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存在不利小孩成长的事由,才能考虑对小孩的抚养关系进行变更(不利原则)。离婚纠纷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中都会涉及子女抚养问题,但审查侧重点却不同。在离婚诉讼中,法院裁判由谁抚养孩子要遵循抚养有利原则,即由谁直接抚养孩子对其今后的成长、学习、生活更为有利。同时,法院既要从双方的品德性情、教育和健康状况、家庭及亲友环境、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各方面作出综合判断,又要兼顾男女双方的具体情况。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如果以上问题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建议您起诉维权。
变更儿童监护权需要符合变更儿童监护权的法定原因。双方争夺监护权的,一般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2岁以内的孩子,以母亲直接养育为原则,但父母双方协商父亲直接养育的除外。父母主张直接养育的,必须证明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疾病和其他严重的疾病,孩子不应该和他一起生活(2)母亲有养育条件不履行养育义务的;(3)由于其他原因,孩子确实不能和母亲一起生活。(二)2岁以上的未成年儿童,双方要求抚养的,必须证明优先直接抚养的条件。(3)父母双方对10岁以上未成年儿童的直接监护权发生争执时,应征儿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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