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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并且父或母有给付能力,那么应该予以支持。建议双方进行协商来确定具体的数额。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
原则:自愿离婚;倾斜保护女方和子女利益;保护无过错方;合理解决纠纷子女的抚养:①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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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如果双方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法律区分不同情况,做了如下规定: 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随母方生活 ;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子女,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子女归哪一方抚养,如果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本着照顾子女利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对十周岁以上的孩子,应当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决定。
子女的抚养以利于孩子成长为原则进行宣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如果要变更孩子的,需要符合变更孩子抚养权的法定事由。双方均争夺权的,一般按下列原则处理:(一)二周岁以内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父母双方协商由父亲直接抚养的除外。父方主张直接抚养的,应当举证证明具有下列情形: (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共同生活的。(二)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双方均要求抚养的,必须举证证明具有优先直接抚养的条件。(三)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权发生争执的,应征询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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