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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监护权的原则: 一、自愿原则,父母双方同意变更监护权。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对方就可以拥有子女的监护权; 2、诉讼原则,一方向法院起诉,人民...
监护权变更的原则是以最有利的方式处理子女。条件如下: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残疾无法继续抚养子女;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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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改变孩子的抚养权,需要符合改变孩子抚养权的法律原因。双方争夺抚养权的,一般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二岁以下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父母双方协商由父亲直接抚养的除外。父亲主张直接抚养的,应当证明有下列情形:(一)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二)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履行抚养义务的;(三)因其他原因,子女不能与母亲共同生活的。(二)2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双方都要求抚养的,必须证明其具备优先直接抚养的条件。(三)父母双方对10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征求子女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一方要求改变子女抚养关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变更:(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法继续抚养子女的;(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虐待子女的,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确有不利影响子女身心健康的;(三)10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意与另一方共同生活的;未达成上述协议的,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起诉。
1、坚持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正确处理好抚养权的归属问题。 应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和生活环境。由于抚养纠纷案件所涉及的子女多数是中小学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子女读书和生活的开支将越来越大,所以在处理该类案件时,不能忽视抚养人的经济条件对子女接受良好教育的作用。如果双方的抚养条件相同,则要考虑子女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权衡利弊,避免因变更抚养权对儿童的学习和生活带来太大的影响和冲击。 2、坚持尊重有识别能力子女意愿的原则。 在变更抚养纠纷案件中,如果被变更抚养权的子女已满十周岁,此时被抚养人一具备一定识别和判断能力,应充分了解并尊重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意愿,在条件允许时,尽可能让子女与其喜欢共同生活的一方当事人获得抚养权。
1、坚持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正确处理好抚养权的归属问题。 应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和生活环境。由于抚养纠纷案件所涉及的子女多数是中小学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子女读书和生活的开支将越来越大,所以在处理该类案件时,不能忽视抚养人的经济条件对子女接受良好教育的作用。如果双方的抚养条件相同,则要考虑子女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权衡利弊,避免因变更抚养权对儿童的学习和生活带来太大的影响和冲击。 2、坚持尊重有识别能力子女意愿的原则。 在变更抚养纠纷案件中,如果被变更抚养权的子女已满十周岁,此时被抚养人一具备一定识别和判断能力,应充分了解并尊重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意愿,在条件允许时,尽可能让子女与其喜欢共同生活的一方当事人获得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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