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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对已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和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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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并没有规定按照特别审理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举例: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如果法院依据民诉法第172条以“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判决予以驳回,而却有证据证明这一判决是错误的(即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如不赋予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法院将无法纠正错误。如仍依据原有证据材料依据民诉法第173条申请撤销原判决,于法于理都不通。 不得申请再审的内容: (1)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民诉》第202条 (2)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3)按照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可以再审的裁判文书 1.判决:特别程序及公示催告程序作出的判决不适用于再审程序。 2.裁定:没有限制。
特别程序案件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发现判决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方面有错误,或者出现新情况、新事实,原审法院根据有关人员的申请,查证属实后,应当按照特别程序的规定自行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即可。特别程序案件由于其自身的规则而不能适用再审程序。
再审程序具有以下显著特点:1、它是审级制度结构以外的救济程序.法院裁判有法律效力和严重错误,程序可以启动.启动程序的主体不限于当事人.再审案件没有专门的独立审判程序。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再审理由: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决的新证据; (二)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 (三)伪造原判决、裁定事实的主要证据;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审理案件所需的主要证据,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有误; (七)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不予回避;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代表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咎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原因未参加诉讼的; (九)剥夺当事人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件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在审理此案时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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