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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案件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发现判决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方面有错误,或者出现新情况、新事实,原审法院根据有关人员的申请,查证属实后...
其中并没有规定按照特别审理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举例: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如果法院依据民诉法第172条以“认定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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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不能提起上诉。特别程序案件仅确认特定法律事实是否存在,不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不存在明确的当事人对立关系,也没有原告和被告。对于特别程序案件,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例如:王某和李某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签订了调解协议,双方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发现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确权,裁定驳回申请。王某和李某可以自收到裁定书15日内提出异议。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条
特别程序案件不是为了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而是为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某种权利的实际状态。这是一种法律拟定,是为了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而设立的一种制度。特别程序案件除了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需要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没有人民陪审员)审理以外,其他案件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实行一审终审,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所作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诉,不得申请再审。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有: (1)选民资格案件; (2)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 (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另外,对指定监护不服提起诉讼的案件,比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九条
听证书记员: 一、核对听证参加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他行政复议参加人)身份 二、宣布听证纪律: 1、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2、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照相; 3、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不得退场; 4、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5、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6、关闭通信工具。 (向听证主持人报告听证会准备就绪) 听证主持人: 一、宣布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名单。 二、宣布听证会开始,案由(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案)。 三、在听证活动中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享有以下权利、义务: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权利是: 1、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者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 2、可以委托l至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 3、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 4、听证结束前作最后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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