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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或者扩建道路时,应当同步规划安排在道路用地红线范围及建筑控制区内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地下管线工程。道路建设单位应...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要求进行地下管线建设的,由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责令停止建设,依法予以处理。前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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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未定期排查和消除地下管线安全隐患,未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的,由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进行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未定期检查位于道路路面的井盖、沟盖等地下管线附属设施,确保其完好、正位并符合道路养护技术规范和其他相应技术规范要求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进行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未及时向规划国土部门备案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数据的,由规划国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因地下管线竣工测绘成果或者其他工程档案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导致地下管线事故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测绘机构或者出具资料的其他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由规划国土部门或者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占用或者挖掘道路、占用公共绿地、砍伐或者迁移树木,未依法取得相关主管部门许可或者未按规定补办手续的,由交通运输或者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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