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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活动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拆除《规划许可证》中要求拆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废弃的地下管线,按要求完成道路路...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定期排查和消除地下管线安全隐患,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位于道路路面的井盖、沟盖等地下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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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或者扩建道路时,应当同步规划安排在道路用地红线范围及建筑控制区内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地下管线工程。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统筹道路工程和地下管线工程,履行下列职责:(一)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工期;(二)凡施工可能影响地下管线安全的,应当在施工前通知相应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安排管线监护;(三)督促、检查测绘机构在地下管线覆土前完成竣工测绘工作;(四)收集相应地下管线的竣工测绘成果后汇总形成规划验收材料和竣工归档材料。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服从道路建设单位的统筹安排,并及时将地下管线竣工测绘成果移交道路建设单位。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未定期排查和消除地下管线安全隐患,未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的,由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进行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未定期检查位于道路路面的井盖、沟盖等地下管线附属设施,确保其完好、正位并符合道路养护技术规范和其他相应技术规范要求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进行处罚。
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用地管理、测绘管理以及综合协调工作,会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地下管线的信息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由其颁发施工许可的与道路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协调配合道路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地下管线日常维护和应急抢险工作。水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给水、排水等与水务主体工程同步建设或者单独建设的水务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负责给水、排水地下管线等水务设施日常维护和应急抢险。住房建设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其他市政地下管线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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