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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查明并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制定地下管线保护方案而擅自组织施工的,或者不落实保护方案,...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破坏地下管线行为的,由受损地下管线的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行政处罚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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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用地管理、测绘管理以及综合协调工作,会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地下管线的信息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由其颁发施工许可的与道路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协调配合道路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地下管线日常维护和应急抢险工作。水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给水、排水等与水务主体工程同步建设或者单独建设的水务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负责给水、排水地下管线等水务设施日常维护和应急抢险。住房建设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其他市政地下管线工程建设。
规划国土、交通运输、水务、住房建设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放线,并制作放线报告。与道路、水务等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水务等主体工程一并进行放线。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测绘机构,并提前告知其施工计划。测绘费用由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列入工程造价。测绘机构应当根据委托合同和施工计划跟踪地下管线建设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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