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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放线,并制作放线报告。与道路、水务等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查明并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制定地下管线保护方案而擅自组织施工的,或者不落实保护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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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管线信息数据暂未覆盖的区域,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之前,通过规划国土部门网站、报刊或者电视等媒体发布公告,提请施工范围及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在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规划国土部门备案管线信息并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工程档案资料。公告截止日期后,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探测,查明地下管线现状情况,并将探测结果及时报送规划国土部门备案,探测费用由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列入工程造价。对于探测发现的管线,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未及时向规划国土部门备案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数据的,由规划国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因地下管线竣工测绘成果或者其他工程档案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导致地下管线事故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测绘机构或者出具资料的其他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由规划国土部门或者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未及时向规划国土部门备案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数据的,由规划国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因地下管线竣工测绘成果或者其他工程档案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导致地下管线事故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测绘机构或者出具资料的其他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由规划国土部门或者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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