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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1、钓鱼执法,英美叫执法圈套,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2、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
首先,我们可以称之为显露式。即当事人有违法或犯罪的企图,并已实施,但尚未显露。其次,我们可以称之为勾引式。即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违法或犯罪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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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执法不合法。钓鱼执法,英美被称为执法陷阱,这是英美法系的专业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从法律上分析,当事人本来就没有违法的意图,在执法人员的诱惑下,才从事违法活动,国家自然不应该对此行为进行处罚。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钓鱼执法是政德破坏道德的必然表现。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应当是源于刑事侦查中的“设套抓捕”,即在掌握一定证据的同时,为了抓获已知犯罪嫌疑人,而通过“诱惑”方式,以利引之,使其落网。逮捕有严格的控制要求,具体来说,第一,逮捕对象是嫌疑犯,第二,掌握了其一部分证据,第三,逮捕时的事实不是犯罪证据。但刑侦中的设套,是为了抓住已有犯罪嫌疑之行为人,而所设之套本身,也不能成为证据。但是,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是引诱守法公民违法,将设置的夹克作为定性的证据。这种取证的方式本身显然就是违法的。
律上警察采取钓鱼的办法当然是不可以的。 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钓鱼执法是政德摧毁道德的必然表现。 在我国,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讯问时不得采取诱导、欺骗、威胁的方式,而诱惑侦查带“诱导取证”的痕迹,所以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更何况,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规定,行政执法必须要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要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等要求,“预设圈套”的执法方式也是明显违规的。 以执法为胁迫,这样的做法已经扭曲了行政执法的本意,也涉嫌违法,既玷污了法律的尊严,也严重损害了政府部门的公信力。因此,执法部门必须要严格自律,规范执法行为,在群众心中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此外,必须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维护执法的权威,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另外,我国也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明确授权警方可以“钓鱼”执法,《行政处罚法》反而特意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可见,民警假扮嫖客的隐蔽执法,并没有充足的法律依据,也违背了执法公开的原则。根据《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第四十八条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你该警察所在机关以及当地人民检察院以及纪律检查机关进行检举、控告。
钓鱼执法是指当事人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下从事违法活动。比如执法人员假装嫖客,引诱妓女拉客,从而抓捕妓女。如果这种行为使用不当,会导致犯罪,诱发严重的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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