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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可以称之为显露式。即当事人有违法或犯罪的企图,并已实施,但尚未显露。其次,我们可以称之为勾引式。即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违法或犯罪意图...
钓鱼执法,英美称为执法陷阱,是英美法系的一个特殊概念。和正当防卫一样,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原因。从法律上讲,当事人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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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种方式我们可以称作“显露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有违法或犯罪的企图,且已经实施,但是尚未显露出来。 2、第二种方式我们可以称作“勾引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的违法或犯罪意图,而执法部门采取行动勾引当事人产生违法、犯罪意图。 3、第三种方式我们可称为“陷害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的违法或犯罪意图,而执法部门采取计划陷害当事人,使当事人产生违法、犯罪意图。 综上所述,“钓鱼执法”是为了遏制一些重大违法行为而采取的极端过激措施,在可能的情况下,还是尽可能少采取这种方法,因为大多数的执法者会因此迷失自己,将自己的违法利益追求合理化,是有违法律的本质初衷的。
1、第一种方式我们可以称作“显露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有违法或犯罪的企图,且已经实施,但是尚未显露出来。 2、第二种方式我们可以称作“勾引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的违法或犯罪意图,而执法部门采取行动勾引当事人产生违法、犯罪意图。 3、第三种方式我们可称为“陷害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的违法或犯罪意图,而执法部门采取计划陷害当事人,使当事人产生违法、犯罪意图。 综上所述,“钓鱼执法”是为了遏制一些重大违法行为而采取的极端过激措施,在可能的情况下,还是尽可能少采取这种方法,因为大多数的执法者会因此迷失自己,将自己的违法利益追求合理化,是有违法律的本质初衷的。
钓鱼执法不合法。钓鱼执法,英美被称为执法陷阱,这是英美法系的专业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从法律上分析,当事人本来就没有违法的意图,在执法人员的诱惑下,才从事违法活动,国家自然不应该对此行为进行处罚。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钓鱼执法是政德破坏道德的必然表现。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应当是源于刑事侦查中的“设套抓捕”,即在掌握一定证据的同时,为了抓获已知犯罪嫌疑人,而通过“诱惑”方式,以利引之,使其落网。逮捕有严格的控制要求,具体来说,第一,逮捕对象是嫌疑犯,第二,掌握了其一部分证据,第三,逮捕时的事实不是犯罪证据。但刑侦中的设套,是为了抓住已有犯罪嫌疑之行为人,而所设之套本身,也不能成为证据。但是,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是引诱守法公民违法,将设置的夹克作为定性的证据。这种取证的方式本身显然就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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