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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秘密状态一经解除,就成为公知知识,成为离职职工知识、经验、技能的组成部分,可以自由利用。国外的司法实践对此还附有一个条件,即该商业...
对竞业限制有以下具体规定: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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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上竞业限制义务分为两种:一种是约定,即竞业限制合同约定,适用于必须区分具体情况,由当事人约定限制的场合;另一种是法定即法律有明确规定,适用于不分具体情况,一定要限制竞业的场合,指公司董事、经理的竞业限制义务。
竞业限制条款体条款如下:(1)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实际上限于知道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的人员,不适用于每个劳动者;(2)竞业限制的区域范围:竞业限制协议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权,因此不能随意扩大竞业限制的范围。原则上,竞业限制的范围和区域应以能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区域为限;(3)竞业限制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4)竞业限制补偿:竞业限制限制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由于协议的限制,劳动者的就业范围大大缩小,甚至失业,因此有必要对劳动者进行补偿。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补偿标准,用人单位可以在实践中与劳动者协商确定。(5)违约责任:约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法律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标准,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
劳动关系上竞业限制义务分为两种:一种是约定,即竞业限制合同约定,适用于必须区分具体情况,由当事人约定限制的场合;另一种是法定即法律有明确规定,适用于不分具体情况,一定要限制竞业的场合,指公司董事、经理的竞业限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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