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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有竞业限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保密事项...
竞业限制条款体条款如下:(1)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实际上限于知道用人单位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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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竞争限制可以指定居业单位。我国法律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类似产品、从事类似业务的其他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或者自行开业生产或者经营类似产品、从事类似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竞业禁止义务是指公司董事和高管未经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寻求属于公司的商机,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公司相似的业务。其性质是指加入义务主体而不是特定竞业行为的义务,本质上是不作为的义务。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根据法律规定的强制程度,可分为法定禁止和约定禁止两种。《公司法》规定,在第148条第4款和同一条第5款中,总结其特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公司法》中竞业禁止义务的主体是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中的非上述人员不需要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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