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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争议为确认劳动关系,一审后公司上诉,然后公司申请注销被核准,那么案子可以追加公司的出资人或法人作为共同当事人。
关于认定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5年5月25日下发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 1)双方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 2)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 3)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 (一)、 (三)、 (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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