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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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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出资买的房,无论登记的是一方名下还是双方的名字,除非有其它协议存在,该房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法院也会按照均分的原则进行处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如何确定双方所得的房产份额时,法院也可能会考虑到双方出资中是否包含个人财产,照顾妇女儿童原则,照顾对家庭贡献较大一方等因素在分割比例上有适当的倾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针对该条规定的增值部分,实践中法院存在多种计算方式:第一种计算方式为: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房屋总价款(房屋购买价格+贷款总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夫妻共同还贷部分。第二种计算方式为:增值部分=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实际总房款(房屋购买价格+已还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共同还贷部分。第三种计算方式为: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本金总额÷房屋购买价×(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房屋购买价)。第四种计算方式为: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本金总额÷房屋购买价×(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时房屋价值)。第五种计算方式为: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房屋购买价+已还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结婚时房屋价值)。第六种计算方式为:增值部分=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购房成本(包括首付、税费、装修、已还贷款等)×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夫妻共同还贷部分。第七种计算方式:夫妻共同还贷增值部分=房屋总增值首付款增值部分个人还贷增值部分。之所以出现以上多种计算方式,原因在于不同对于购房成本的理解不一样,有的法院认为购房成本应当包括房屋购买价和贷款总利息之和,而有的法院则认为购房成本仅包括夫妻已经还贷的部分与首付款之和。同时,法院在判断房产增值部分的分割问题时,还会综合考虑夫妻之间基于身份关系对于房产增值的贡献大小等问题。
在离婚的时候也避免不了财产的分割,房产分割是关系夫妻各方权益的一个重要的一个事项,分割房产分割的是。更加《》第六条的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此时,如果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哪怕是很多年,只要是房产未过户的,赠与一方也可以撤销赠与,时房产还是属于赠与一方,不予分割。新婚姻法关于房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精神,增值部分基于一方个人财产投资在婚后取得的收益,这种收益法律上也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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