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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辩论原则给予当事人充分阐述理据,以此让法院参考、采纳自己的主张。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有...
有着缺陷,但是也在不断的发展和不断的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审判模式是职权主义的模式,也就是说法官主导这民事诉讼的进程,并不是有控辩双方自由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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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既符合我国民事诉讼司法实践的要求,也有其他国家民事诉讼法的类似制度可作比较。在大陆法系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都有再审期间的例外规定。例如,德国、日本民事诉讼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未经合法代理的,即使已经超过了再审期间,当事人仍然可以依据这一再审事由申请再审。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我国新的《民事诉讼法》中第200条的规定是对于哪些情节可以适用再审。可以说,《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是十分重要的。因为他对于那些可以再审的案件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法庭辩论阶段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当事人对法庭调查的事实、证据提出自己的看法,陈述自己的意见,便于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法庭辩论中当事人应注意哪些问题?首先法庭辩论依法应按下列顺序进行: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再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接着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然后双方互相辩论,依法交替进行。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的辩论应不少于三轮。在辩论中,当事人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辩论的语言应简单明了并富有逻辑,不得有对对方进行侮辱、谩骂等人身攻击性的语言; 二是辩论应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焦点,不可对一些旁枝末节纠缠不清而忽略主题; 三是下一轮的发言不得重复上一轮发言的观点与内容; 四是如欲打断对方的辩解而欲与其辩论,应经审判长许可。 依据最高法院有关规定,审判人员不得对案件性质、是非责任发表意见,不得与当事人辩论。如果辩论中提出了与案件有关的新的事实、证据,审判长有权决定停止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如果有在法庭上调查不清而又是影响作出裁判的重要事实证据,则应当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民事诉讼辩论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有权就案件所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辩论、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与答辩,从而查明案件事实,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辩论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当事人辩论的范围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内容,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内容。 (二)辩论权是当事人进行辩论的基本权能。 (三)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形式。 (四)经当事人辩论所形成的“材料”应当是法院作出判决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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