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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辩论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有权就案件所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辩论、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
有着缺陷,但是也在不断的发展和不断的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审判模式是职权主义的模式,也就是说法官主导这民事诉讼的进程,并不是有控辩双方自由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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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辩护原则: 一、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的原则 我国法律规定被告人享有辩护权,是不附有任何先决条件的,没有“但书”规定的限制。 1、辩护权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诉讼权利贯穿在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不受诉讼阶段的限制。被告人具有辩护权,同被告人是否可以聘请辩护人为自己进行辩护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后者的基础,但是后者只是前者的一个派生内容,不能概括前者的全部。被告人请辩护人辩护可能要受到诉讼阶段的限制,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到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才可以请辩护人进行辩护,但这不等于说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就没有辩护权。实际上任何人从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开始,就享有完全的辩护权,在侦查阶段他完全可以自行行使这项权利,侦查机关也有义务保证他们行使辩护权,应当在调查案件的同时认真听取他们所作的申辩和解释。 2、辩护权不受被告人是否有罪、罪行轻重的限制。无论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都享有平等的辩护权。对那些被控犯有重罪、可能处以极刑的被告人,更应充分保障他们依法所享有的辩护权,以防止出现错案,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因为被告人有罪、罪重,应当予以严厉制裁,就限制、剥夺其辩护权,这是与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关于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相违背的。 3、辩护权不受案件调查情况的限制。无论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被告人都依法享有辩护权。即使是当场被抓获、人赃俱在的现行罪犯,对其依法所享有的辩护权也不得加以限制。被告人的辩护并不仅仅是司法机关查明案情的一种手段,不能根据司法机关查明案情的需要而决定取舍,对辩护必须作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加以保障。何况案件事实清楚并不等于适用法律正确,更不等于充分考虑了有利于被告人的各种因素,被告人的辩护权并不因此而失去存在的意义。 4、辩护权不受被告人认罪态度的限制。无论被告人是否认罪,是否坦白交代,均不能作为限制其辩护权的理由。因为被告人无论是否坦白认罪,都有权提出有利自己的证据和理由进行辩护,应通过辩护来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也不因此而改变,不能将被告人否认有罪或罪重的辩护当作抗拒行为加以限制。是否坦白认罪的态度如何,仅在被告人有罪时表明其是否悔罪和其社会危险性的程度,在定罪以后,可以作为量刑时考虑的一个因素,不应作为限制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的理由。 5、辩护权的行使不受辩护理由的限制。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并不等于被告人一定都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辩护情节,平等的辩护权不等于有相同的辩护理由。权利的享有和行使与实际辩护理由的多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何况只有在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之后,才能得知其理由如何,所以不允许以被告人没有什么辩护理由为借口,而限制或漠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 二、司法机关负有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的义务的原则 权利主体享有的权利是以义务主体承担保障权利实现的相应义务为基础的,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保障被告人享有辩护权的义务是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的核心内容。根据法律的规定,司法机关在保障被告人辩护权方面应当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2、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对被告人行使辩护权所采取的方式不应苛求。被告人在行使辩护权时,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任何一种形式,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既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他人辩护;既可以在侦查、起诉阶段提出,也可以在审判过程中提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司法人员都应当许可; 3、司法人员必须认真听取被告人提出的辩解、反证或申诉,并切实采纳被告人的合理辩护意见; 4、司法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非法限制或者剥夺被告人的辩护权。 刑事诉讼辩护原则主要包含的是两个方面的内容,一则被告人享有辩护的权利,二则司法机关需要保护辩护人能行使其辩护权,司法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案件当事人的辩护权。对于违法相关法律的规定的情形,可能导致审判结果不会发生法律效力。
辩论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辩论原则给予当事人充分阐述理据,以此让法院参考、采纳自己的主张。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指的是当事人对法律赋予自己的诉讼权利有处分权。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法律规定的上述原则,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诉讼地位平等,也就是诉讼权利和义务平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在民事诉讼中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双方当事人享有相同的诉讼权利。如双方当事人都有委托代理、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请求调解、进行辩论、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等权利;二是双方当事人享有对等的诉讼权利。如原告有提起诉讼的权利,被告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2、双方当事人有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同时,人民法院平等地保障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3、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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