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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
《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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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诉讼地位平等,也就是诉讼权利和义务平等。诉讼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虽有原告、被告、第三人等不同的诉讼称谓,但在有关诉讼过程中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不分优劣和高低。 2、双方当事人有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同时,人民法院平等地保障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是实现诉讼权利的具体形式,没有同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平等的诉讼权利也只是纸上谈兵,得不到一实现。行使诉讼权利的具体形式,有口头的或书面的。 3、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对一切诉讼当事人,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受教育的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有着缺陷,但是也在不断的发展和不断的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审判模式是职权主义的模式,也就是说法官主导这民事诉讼的进程,并不是有控辩双方自由发挥,而民事诉讼辩论是在法官主导下的辩论,辩论双方只有在有限的自由内进行充分的辩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一规定就是我们常说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诉讼权利平等,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是指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平等的诉讼权利,并不意味着双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完全相同,主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诉讼权利是对待的,诉讼机遇也是相对应的。其具体内容包括:第一,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地位平等,原告、被告享有对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对等的诉讼义务;第二,人民法院应当为双方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便利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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