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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与重大误解的区别:欺诈:指乙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违反其真实意图的行为。法律上是无效的民事行为。重大误解民事...
重大误解与欺诈、明显不公平的区别:重大误解是指对合同目标、质量、数量等重要条款的误解;欺诈是指他人使用欺诈,表达错误;明显不公平是指一方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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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职协议的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做了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如何理解?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曾经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合同的显失公平,一般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利用自身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等情形,在与对方签订合同中设定明显对自己一方有利的条款,致使双方基于合同的权利义务和客观利益严重失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撤销权应在多长时间内行使?《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做了非常具体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另外,需特别注意,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撤销权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到期权利即消灭。
关于离职协议的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做了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如何理解?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曾经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合同的显失公平,一般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利用自身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等情形,在与对方签订合同中设定明显对自己一方有利的条款,致使双方基于合同的权利义务和客观利益严重失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撤销权应在多长时间内行使?《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二条做了非常具体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另外,需特别注意,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撤销权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到期权利即消灭。
一、怎么区分重大误解与欺诈 在重大误解和欺诈中,都存在着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且都会对该当事人造成损失。但两者有着明显有区别。 重大误解与欺诈根本区别在于:在重大误解中,误解一方当事人的错误认识是由于自己的过失造成的,而不是对方欺诈所致。而在欺诈情况下,受欺诈的一方发生错误认识并不是由于自己的错误所致,而是对方欺诈的结果。 在一方当事人(表意人)因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之后,对方当事人知道对方已发生了误解并利用此种误解订立合同,在此情况下是否构成重大误解? 我们认为,尽管对方当事人恶意,但这并不影响重大误解的构成。因为在单方误解的情况下,不论对方是否知道,都可以因重大误解而撤销合同。对方当事人具有恶意可以在合同效撤销以后作为确定责任的一种根据,而不应作为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当然,如果对方当事人知道表意人已发生认识错误,又实施欺诈行为进一步诱导表意人发生更大的错误认识,则应按欺诈处理,此时,表意人先前的误解可以作为减轻欺诈人责任的依据。 二、重大误解合同怎么解除 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误解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当事人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内容,也可以申请其撤销合同。 另外,撤销权的行使还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如果对方未反对撤销权人作出的撤销合同的意思表示,则可以直接发生撤销合同的后果。由于可撤销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因此误解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否则撤销权消灭,可撤销的合同变为有效的合同。 为此,(合同法)第55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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