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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相互负债,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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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规定了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在应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未为履行债务之前,可以拒绝应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履行请求的权利。先履行抗辩权既不同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也不同于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于双方当事人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形,而先履行抗辩权适用于双方当事人的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的情形;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而先履行抗辩权是后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二、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依此规定,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须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先履行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只存在于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的双务合同中。若当事人双方不是互负对待给付的义务,则不发生先履行抗辩权。 2、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义务。若当事人双方所负的对待给付的义务并无先后履行顺序,则只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不会发生先履行抗辩权。 3、先履行一方到期未履行债务或未适当履行债务。债务未到履行期,不发生履行问题,只有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到期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才有权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若先履行一方于债务到期时履行了债务且履行符合约定,则不发生后履行一方的抗辩权。在具备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条件时,后履行一方行使抗辩权,拒绝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要求的,为行使抗辩权,而不构成违约。但先履行抗辩权也属于延期的抗辩权,不具有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效力,只是暂时阻止先履行义务一方的请求权的行使。如先履行一方完全履行了合同债务,则先履行抗辩权归于消灭,后履行一方应当恢复履行其义务。因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当事人不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
首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是: (1)双方必须互相负债; (2)根据合同或法律规定,两项债务必须有顺序; (3)首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债务目的。
一、如何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表现为当事人在履行期届至时,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这种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可以表述为“保留自己的给付”,也可以表述为“中止履行合同义务”。行使履行抗辩权,是否需要向对方作明确的意思表示、是否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应区别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规则: 1、当因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而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时候,可以不通知对方。 因为不通知对方,不会因为未通知而给对方造成危害。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表现,是届期不履行债务,此时应推定在先履行的一方了解另一方是在行使自己的对抗权利。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未通知另一方并不构成合同责任。这不同于行使不安抗辩权。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要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是依照合同或法律负有先履行义务的方当事人。通知对方,使对方有一举证的机会或能及时采取减损措施。对于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者来说,负有后履行的义务,对方负有先履行的义务。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因故不能履行,应当通知负有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如果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没有一履行义务而要求另一方履行,后者应当将拒绝的意思明确通知对方。当然,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一方也可以主动通知对方,要求其实际履行合同。 2、当负有一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履行有重大瑕疵时,或只履行一部分时,依诚实信用原则,另一方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应当通知对方,给对方举证、解释、改正的机会,防止损失的扩大。 在先履行的一方,有时可能不了解自己履行的效果。比如,合同约定甲方1月2日发货,乙方3月1日付款。乙方在收到货物时,发现货物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他可以在履行期届至时,拒绝付款,同时通知对方,对方可以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二、先履行抗辩权有哪些效力 1、第一次效力 (1)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应通知对方,并给对方一合理期限,使其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中止履行既是行使权利的行为,又是合法的行为,当先履行方于履行期满不履行债务或迟延履行,并不构成违约。中止履行是暂停履行或延期履行,它并不同于解除合同,其目的不在于使既有合同关系消灭,而是维持合同关系。如果先履行方解除合同,则其行为构成违约,后履行方可要求其承担债务责任。先履行方中止履行,应当通知后履行方,通知方式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均可。 (2)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未提供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而要求对方履行的,先履行方可以拒绝。 (3)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先履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后履行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后,先履行方不再有对方不能给付的危险,因此应当恢复履行合同。 2、第二次效力 如果合理期限届满,后履行方未提供适当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则发生第二次效力,即先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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