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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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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赠与购物者赠品,消费者虽然没有为该赠品付款,但是该赠品其实属于所购商品的一部分,双方之间存在附义务的赠与关系。因而,赠品出现质量瑕疵时,商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如果商场赠送礼品时没有附加义务,也没有保证赠与物无瑕疵,你是无权就损害要求赔偿的。
除有条件的赠与外,卖方赠与的产品有缺陷不需要承担责任。根据公平、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赠与一般属于单一行为,赠与人不承担赠与财产的缺陷担保责任,但在有条件的赠与中,赠与人需要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赠与财产无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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