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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拆迁条件

2021-12-26
具体来说,有一些条件:1。征用方的征用行为是合法的。例如,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用应当有合法的征用决定,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应当取得征地批准。2、征用方的征用程序是合法的。例如,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实施了公告、登记、评估、听证、催促等程序,保护了被征用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辩护权等权利。3、被征用人已获得赔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赔偿,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4、通过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一般来说,强制拆迁户数不得高于总拆迁户数的5人%为了启动强制拆迁,合法的强制拆迁有一个漫长的过程和环节,许多地方没有通过这个过程和环节启动强制拆迁,这是非法的强制拆迁。根据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地的法律条件是:(1)征地必须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2)征地是政府的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征地权。同时,被征地单位必须服从,不得妨碍征地。(3)必须依法获得批准。国家征地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并组织实施。(4)被征地单位必须依法进行补偿。被征用土地的所有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所有权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用土地的,应当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征用的具体补偿标准有特别规定。(5)征地应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征地补偿安置计划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布,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征地补偿费的收支情况,并予以监督。同时,《土地管理法》还明确规定,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相关法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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