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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的开庭程序一般包括开庭前准备、开庭调查、开庭辩论、调解、开庭终结五个步骤。 (1)在开庭前,由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
人民法院是否支持劳动仲裁的决定,需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事实和相关证据,经过开庭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且判决书会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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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和具体案情,开庭审理可选择以下程序:(1)庭审开始。①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是否到庭,并向首席仲裁员报告人员到庭情况。②书记员宣布仲裁庭纪律。③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并依次核对当事人、代理人的身份以及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是否明确,告知当事人在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④首席仲裁员公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询问当事人对本庭组成人员有无申请回避的要求。⑤首席仲裁员宣布案由。(2)庭审调查庭审调查,先按申诉方、后被诉方的顺序听取申诉方的申诉和被诉方的答辩,如有第三人,接着由第三人陈述。在申诉、答辩的基础上,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调查的顺序一般是:①询问当事人及第三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当事人、第三人、代理人可以提出新的证据。②如有证人出庭,仍按申诉方、被诉方的顺序,由证人提供证言。证人提供证言后,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有权向证人发问,证人有义务对证言加以解释和补充。在证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由仲裁庭如实宣读书面证词。③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对当事人提供和仲裁庭收集的与该案有直接关系的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除法律规定不准公开外,都应当庭出示。④宣读鉴定结论。鉴定人出庭的由鉴定人宣读。经仲裁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鉴定人发问。鉴定人未出庭的,由仲裁庭宣读。⑤宣读勘验笔录。⑥听取申诉方、被诉方的最后陈述。(3)仲裁庭调解经过庭审调查,案情已经查清,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明确,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应当再次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即制作调解书,从而结束仲裁程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应及时合议作出裁决。(4)休庭合议与裁决对当事人不愿意进行调解,或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劳动争议案件,应由首席仲裁员宣布休庭,由仲裁庭组成人员合议并作出裁决。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必须如实笔录。”仲裁庭合议作出裁决后,应及时复庭,宣布仲裁裁决。对于仲裁庭难做结论或需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应当宣布延期裁决。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劳动仲裁已经发出开庭通知书,如果被申请人,不出席缺席裁决,视为对方放弃辩护的权力.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分仲裁庭跟调解庭劳动争议仲裁庭是根据“一案一庭”的原则,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一定程序选择出来的仲裁员组成的专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机构,亦称劳动仲裁庭。1、劳动争议仲裁庭是由仲裁员组成的,非仲裁员即使有很强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方面的资格,如律师、法官等,也不能参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按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它的组成程序是,立案审批表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其办事机构审查通过,自立案之日起(即立案审批表审批通过之日起)7日内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庭,案件审理结束后结案审批表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批,从结案审批表审批通过之日起仲裁庭即自行解散。3、劳动争议仲裁庭是非常设性办案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庭是根据不同案件有针对性地组成的,代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行使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权,因此它是一个临时性的机构,简言之,是“一案一庭、有案即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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