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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符合用地要...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保存、保护所掌握的知识、技艺及有关原始资料、实物、场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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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一)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写非物质文化遗产乡土教材,纳入小学、初中地方课程、校本课程与高中选修课程,支持中小学、大中专院校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教学和研究,推动有条件的大中专院校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二)财政部门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相关资金的保障和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三)规划部门负责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遗存、历史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的申报、规划工作;(四)住建部门负责历史名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整治工作;(五)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与海洋与渔业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六)卫生部门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医药类项目的审核、认定、抢救与保护工作;(七)旅游部门负责宣传、推介与旅游项目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八)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打击侵占、破坏、损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违法犯罪行为;(九)水利部门负责协调水利建设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十)民宗部门负责协调与民族宗教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十一)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机构协助做好温瑞塘河沿岸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市、县(市、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机构具体承担下列工作:(一)执行市、县(市、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划、计划和工作规范;(二)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认定、申报、保护、展示、交流和传播。
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委员会,由市文化主管部门确定相关领域专家组成,承担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项目评审和专业咨询。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申报项目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申报项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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