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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拥有的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珍贵资料、实物、传习所、展示馆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和团体,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单位:(一)掌握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演艺术、传统工艺、制作技艺等表现形态;(二)具有若干名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并积极开展传承活动;(三)保存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始资料、代表性实物;(四)在一定区域内被公认具有代表性或者较大影响。
文联、社科联、科协和有关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应当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活动,按照各自章程和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广播电视、出版等相关媒体应当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工作,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培养全社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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