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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出租汽车停车场、站、专用候客区和临时停靠站点禁止其他车辆使用。...
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服务会员,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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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受理投诉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并答复投诉人。情况特殊的,经受理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十五日答复投诉人。不属于本单位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乘客投诉计价器失准的,由质监部门校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禁止下列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失效的客运出租汽车营运证件;(二)出租、出借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件;(三)将客运出租汽车交给无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营运;(四)涂改、倒卖客运出租汽车专用发票;(五)破坏、损毁、擅自拆卸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设施设备;(六)在客运出租汽车车体规定位置外张贴、喷涂广告或者进行个性化装饰;(七)在客运出租汽车车窗上张贴太阳膜、悬挂窗帘或者使用有色玻璃。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的经营、服务和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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