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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中不服从调度,推诿扯皮,不履行规定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对该单位进行问责,并对负...
本《办法》所指患方,包括患者、患者亲属及其他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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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领导小组职责:(一)研究制定全市医患纠纷预防和处理相关政策措施;(二)负责对全市医患纠纷的预防、调解、处理工作的协调、指导、督查;(三)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医患纠纷的发生及发展态势,采取有力的措施,按程序及时做好医患纠纷的应急处置工作;(四)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疑难问题,部署相关工作。
调解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按照自愿原则达成协议。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经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市医调中心印章之日起生效。依法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调解未达成协议,市医调中心应当终止调解,及时告之和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等法律渠道解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医调中心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一)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二)因非法行医而引起的纠纷;(三)医疗机构发生的非医疗行为引起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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