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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2022-09-09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医调中心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一)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二)因非法行医而引起的纠纷;(三)医疗机构发生的非医疗行为引起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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