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受诉法院对几个合并的案件均具有管辖权,并且必须是适用于同一个诉讼程序。 2、几个诉讼标的由同一原告或同一被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在同一...
1、受诉法院对几个合并的案件均具有管辖权,并且必须是适用于同一个诉讼程序。 2、几个诉讼标的由同一原告或同一被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在同一...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合并审理的条件如下:1。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诉讼。每个独立的诉讼都包括三个要素:诉讼主体、诉讼对象和诉讼原因。受诉法院对几起合并案件有管辖权,必须适用于同一诉讼程序。2、独立诉讼在诉讼对象或法律事实之间有一定的相关性。3、相关的独立诉讼属于民事案件,由同一法院管辖。4、独立诉讼向法院起诉后,其他独立诉讼主体向同一法院要求共同处理的案件。《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两方以上,诉讼对象共同,或者诉讼对象相同,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合并审理的具体条件: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诉讼;独立诉讼在诉讼标的或法律事实之间有一定的相关性;相关独立诉讼属于民事案件,由同一法院管辖;独立诉讼向法院起诉后,其他独立诉讼主体要求同一法院共同处理的案件。
合并审理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1、诉讼法院对一些合并案件有管辖权,应适用于同一诉讼程序。这是合并审理的前提条件,如果受诉法院对几个合并的案件之一不具有管辖权,则不应当合并。受诉法院对合并的几个案件均有选择管辖权,可以进行合并。诉讼程序是指普通(简易)程序和特殊程序,即一些合并事件应属于同一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的事件,可以进行合并审理。2、一些诉讼目标由同一原告或同一被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同一原告向同一被告提出多个诉讼标的,被告向原告提出的诉讼标的,均可以合并审理。3、原告或被告的近亲对原告或被告提出相互关联的诉讼目标。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原告及其近亲向被告及其近亲提出相关诉讼目标的,被告及其近亲向原告及其近亲提出相关诉讼目标的,可合并审理。4、限制条件。相关纠纷的合并审理是一把双刃剑,滥用不仅不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还会使当事人利用合并审理恶意诉讼和拖延诉讼,导致不正确、消极处理纠纷等新的社会矛盾。因此,合并审理的条件应受到适当的限制。(1)事件受到限制,相邻权利纠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赡养费、医疗费、劳务报酬纠纷、民间小额贷款纠纷、继承纠纷事件。(2)标的额限制,由于诉讼标的大小能够决定当事人是否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标的额越大,当事人选择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愿望越强,所花费的单位成本越少,标的额越小,所花费的单位成本越大,当事人选择诉讼解决纠纷的愿望越弱。因此,为了促进社会和谐,让一些标的额小的关联纠纷能够一并处理,应当适当限制标的额,标的额可以考虑限制在10000元以下的案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除外)。(3)主体的限制,对于关联纠纷的合并审理,由于主体不同,其诉讼能力不同,诉讼的风险意识不同,因此应当对诉讼主体进行限制,诉讼主体可以限定为自然人。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18人已浏览
350人已浏览
653人已浏览
10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