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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使用不得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聘用单位立即辞退或者调换岗位,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对聘用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使用不得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聘用单位立即辞退或者调换岗位,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对聘用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社会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贯彻执行卫生工作的基本方针,遵守医疗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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