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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擅自降低办医条件的,由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限期达到标准,逾期仍达不到标准的,降等降级或吊...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执业的社会医疗机构,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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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社会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贯彻执行卫生工作的基本方针,遵守医疗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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