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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期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妇女在怀孕、分娩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
根据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市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结婚假期、产假奖励和其他福利待遇。该方法对产假没有具体细分规定,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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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妇女怀孕、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公民实行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根据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该法没有对生育假进行具体的细化规定,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五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国家提倡一对夫妇生两个孩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同时,修正案明确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修正案还从几个方面调整和完善了划生育配套制度,如奖励和保障,为实施全面的两个孩子政策提供法律支持。一是根据实施全面二孩政策的新形势:规定符合政策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期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二是修改与全面二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保障措施:删除对晚婚晚育夫妇和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规定,明确按照老年人老办法原则,在法律修改前,应当按照规定享受奖励和帮助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独生子女父母和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父母可以继续享受奖励和帮助。三是根据生育政策调整: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删除夫妻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等强制性服务色彩的内容,规定夫妻自主选择避孕措施,预防和减少不愿意怀孕。值得注意的是,修正案还明确规定,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代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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