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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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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5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哺乳期满。 单位不能因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届满而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待哺乳期满才能与之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对女职工在此期间的特殊保护。
1、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因此,当女职工进入孕期后,即使劳动合同期满也应当续延至哺乳期结束之后才能终止,用人单位必须做的是“续延”而非“续签”。不得以怀孕为由解雇女职工。 2、根据上述规定,虽然劳动合同在产期内期限届满,但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哺乳期期满为止。哺乳期期满后,用人单位可以不再续签合同。
合同到期可以签订新合同,不续签的原合同延续到哺乳期结束《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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