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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居民,享受下列奖励与优待:(一)在分配征用土地安置补助费和集体经济收入、...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享受下列奖励与优待:(一)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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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提供的避孕药具和下列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一)避孕节育情况检查;(二)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及其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三)放置或者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及其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四)实行计划生育的人工终止妊娠术及其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五)输卵管、输精管绝育手术及其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六)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七)经计划行政部门批准施行的复通手术及其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八)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前款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财政予以保证。城镇从业人员已参加生育保险的,依照的有关规定执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为在本地居住的育龄流动人口提供避孕药具,定期为已婚育龄妇女进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及其他生殖保健服务,指导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妊娠的妇女落实补救措施,并定期向已婚育龄妇女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节育情况。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以及其他检查治疗时,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保证受术者的安全。因计划生育手术出现并发症的,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鉴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确定,指定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治疗。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在治疗及病假期间,工资照发,并享受全勤待遇;农村居民及其他城镇居民,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助。补助数额不低于当地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具体标准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而增加的手术费用,由施行手术的单位承担。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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