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实行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提供的避孕药具和下列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一)避孕节育情况检查;(二)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及其技术常规所规定...
藏匿、包庇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人员的,由行政部门给予批评,责令改正。属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属其他单位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归侨、侨眷的生育,夫妻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的生育,外国公民的生育,以及户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证明,顶替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病残儿鉴定、手术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行政处分;属其他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为在本地居住的育龄流动人口提供避孕药具,定期为已婚育龄妇女进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及其他生殖保健服务,指导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妊娠的妇女落实补救措施,并定期向已婚育龄妇女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节育情况。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999人已浏览
338人已浏览
278人已浏览
3,55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