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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匿、包庇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人员的,由行政部门给予批评,责令改正。属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属其他单位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一个子女期间,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退休时继续每月加发百分之五的或者基本养老金;死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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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以及非婚生育、违法收养子女的公民,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私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务院和省的规定执行。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证明,顶替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病残儿鉴定、手术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行政处分;属其他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为在本地居住的育龄流动人口提供避孕药具,定期为已婚育龄妇女进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及其他生殖保健服务,指导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妊娠的妇女落实补救措施,并定期向已婚育龄妇女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节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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