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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民事责任:1、合同过失责任。这种情况是指医疗机构在签订合同时有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撤销,使患者及其家属遭受损失,或者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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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它的内容,一是行为责任,就是由谁举证,二是后果责任,就是举证不能和举证不足的后果究竟由谁承担。具体包括: 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出证据; 2、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证据,应当加以证明,以表明自己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 3、若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供证据后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将可能导致对自己不利的裁判,即承担败诉的结果。根据《民法能则》的规定,按照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审查有无侵权以及侵权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以此来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应当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从2002年4月1日起正式设身处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第4条第(八)项规定:因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1、应当正确划清医疗责任事故罪与医疗技术事故的界限。 2、应当正确区分医疗责任事故罪与医疗意外事故的界限。 3、应当正确区分医疗责任事故罪与就诊人或其亲属造成的事故。 4、应当正确区分医疗责任事故罪与一般医疗事故。
新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第335条规定了医疗责任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我国刑法首次将医疗事故犯罪规定为一种独立的犯罪.有人对该罪的构成提出了看法,认为:①"医务人员"是指医院内与医务工作有关人员,包括医,护,药及后勤,行政管理人员,而不仅限于医生和护士.②"严重不负责任"是指犯罪行为主观方面是出于重大过失而不是一般过失.所谓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只需给予一般的注意就能预见不良后果或避免不良后果发生,而行为人因严重疏忽或过于草率,连这种一般的注意也未作到.③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工作中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极端不负责任的失职行为.说到此,这其中有一个罪与非罪的界线问题,"严重不负责任"严重到什么程度定为医疗事故犯罪在实践中如何加以掌握值得探讨.④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是指医疗事故犯罪的后果.造成就诊人死亡应无疑问,"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应如何理解和执行所谓"严重",有人认为,应当理解为重伤,是指对于人身健康的重大伤害(见新刑法第95条),不宜把医疗事故犯罪扩大到轻伤.《条例》第六章罚则也规定了一些与刑法相衔接的条款,第53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权力,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有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57条规定,参加技术鉴定的人员,接受当事双方或一方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鉴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有关受贿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59条特别对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扰乱医院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责任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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