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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一人户保障面积为二十五平方米;二人户保障面积为三十五平方米;三人户保障面积为四十五平方米;四人及以上户保障面积为五十...
一人户保证面积为二十五平方米;二人户保证面积为三十五平方米;三人户保证面积为四十五平方米;四人及以上户保证面积为五十平方米。廉租房是指政府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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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廉租住房紧缺的城市,应当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第七条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中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对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根据收入情况等分类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第八条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积和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实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对于廉租房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应当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来执行,特别是对于廉租房的具体申请情况,是需要由当事人提交相关材料,并经政府的住房建设部门审查后批准,具体情况下可以依据实际的政策法规依据来进行认定。
根据荣昌县扩大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和保障对象家庭认定工作实施方案,二、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条件 (一)对象范围及标准 认定为低收入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家庭成员具有本县非农业户口且在本县实际居住。 2.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3.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400元。 4.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0平方米(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 (二)认定方法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的核算按照《荣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昌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09〕39号)执行。对已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可直接认定为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核定。 三、廉租住房保障申报程序 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认定工作实行属地管理,逐级审核认定。具体程序如下: 1.申请。申请城市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镇街提出书面申请(填报申请表),并提交居民户口薄、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收入证明或低保证明、家庭住房证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初审。各镇街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及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经公布无异议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3.复核。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15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申请材料转县民政部门。 县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经审核,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申诉。
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标准、销售价格由设区的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保障性住房的具体租金标准、销售价格,应当考虑楼层、朝向等因素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实际面积超过规定的出租、出售面积的,超出部分的租金标准和销售价格参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住房的市场价格水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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