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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线划定以及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项目应当安排附属绿化用地,其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城市新建居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二)改建的居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改建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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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或者城市绿地内发生其他危及公用设施安全使用时,设施产权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通知二十四小时内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处置,排除危险。情况紧急时,设施产权单位可以先行处置,并留存现场影像资料;在四十八小时内通报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补办手续。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一)就树盖房或者围圈树木。(二)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设置营业摊位。(三)在草坪和花坛内堆物堆料。(四)在绿地内乱倒乱扔废弃物。(五)损坏草坪、花坛和绿篱。(六)钉拴刻划树木、攀折花木。(七)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移植或者砍伐树木,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一)城市窗口地区、重点路段等涉及城市重大公共利益以及主干道行道大树数量较多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二)前项规定以外的主干道树木,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三)次干道、支路、街坊路的树木,由所在地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四)公园绿地的树木,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五)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区的树木,由所在地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大修剪树木的,由所在地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因抢险救灾确需大修剪、移植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可以先行实施移植、砍伐或者大修剪,并及时报告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树木所有权人,在险情排除后五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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