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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应当安排附属绿化用地,其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城市新建居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二)改建的居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改建前比...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线划定以及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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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对附属绿化工程进行验收。符合条件的,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市区已建成的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绿地,由市人民政府确认为永久性绿地,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永久性绿地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公示绿地平面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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