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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调集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应急措...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制度。信息报告员可以聘请新闻媒体记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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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调集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应急措施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发展或者灾情蔓延,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的同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处置。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部署予以处置。突发事件由上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处置的,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先期处置和协助善后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中央在鄂企业、省属企业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要求,积极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负责组建应急救援队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为应急救援队伍配备专业器械、设备和安全防护装备,根据需要建立专业应急救援(培训)基地。并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的日常管理和培训演练,定期组织心理辅导和咨询,提高救援人员的抢险救援和安全防护能力,为应急队伍和危险岗位从业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市、州及直管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建立信息数据库,适时组织检查,加强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建立信息数据库,适时进行检查,加强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定期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将危险源、危险区域的风险隐患排查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并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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