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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调集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应急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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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公共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意识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能力,发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作用。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将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根据学生的年龄和认知能力,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知识教育。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突发事件预警级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确定,并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统一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二级以上预警信息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委托的部门发布;三级预警信息由市、州及直管市、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部门发布;四级预警信息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部门发布。发布预警信息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或者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采取的有关措施。上级人民政府认为下级人民政府发布的预警信息不恰当的,应当责令下级人民政府改正或者直接发布有关预警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加强水文、气象、环境、地震、地质灾害、卫生等监测装备设施建设和维护,完善监测技术和手段,提高监测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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