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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贴的通知》,从2011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给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贴130元。...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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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烈士遗属给予的抚恤优待应当随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保障烈士遗属的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后仍达不到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补助。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从2018年8月1日起,国家再次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 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0%,上述提标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5440元、21850元和20550元。乡镇退伍红军老战士、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55570元、55570元和25070元。
1983烈士子女抚养费标准是:凡是按规定享受定期抚恤待遇的优抚对象死亡后,除发给当月定期抚恤金外,另加发半年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定期抚恤金领取证。烈士的家属为烈属,包括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和未满16周岁的弟妹和抚养烈士成长的其他亲属。烈士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抚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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