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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要看约定的是什么内容,对下列格式条款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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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一般是指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告示或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条款。在旅游合同关系中,旅游者即旅游消费者,当旅游者遇到“霸王条款”,可以根据《合同法》第40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无效。
旅游合同免责条款是否有效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一般情况下,只要是在完全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且又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旅游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免责条款就是有效的。但是以下两种免责条款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有效。根据相关规定,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是在遵循公平原则的情况下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到该格式条款的,那么该条款就是有效的。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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