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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条款不能一概地说全部有效,也不能笼统地说无效,应分情况具体讨论: (一)恶意签订格式合同损害利益的无效 合同一方采取隐瞒、欺骗等手段...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使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过程得以简化,提高交易效率。但是,格式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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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合同的法律规定如下: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提前制定的,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以合理的方式提醒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说明条款。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导致对方未注意或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是合同的内容。
格式合同中免责条款如果格式合同的制作一方履行了适当方式提醒对方的义务,免责条款是有效的。如果提请注意的方式并不足以引起对方注意,就可能产生格式条款不为相对方认可的风险。
从而排除双方就格式条款进行协商的可能性、提供方对于其中的免除责任和限制责任的条款要尽到两个义务,该条款无效。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一方在经济方面具有绝对的优势地位、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但格式合同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的或者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加重对方责任,使其可以将预定的格式条款强加于对方。采用格式条款的缔约者: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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