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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轮土地承包年限还有13年,第三轮承包应该是在二轮承包到期后进行,由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形势的飞速变化,届时中央政策和相关法律都可能有新的精...
第二轮土地承包政策:原土地承包期满后,发包人与农民签订的合同应当延长土地承包期30年。原土地承包方式基本合理,群众基本满意,尽量保持原承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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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营造林地和“四荒”地治理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是指家庭土地承包的期限。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是在第一轮土地承包的基础上保持稳定。不能将原来的承包地打乱重新发包,更不能随意打破原生产队所有权的界限,在全村范围内平均承包。已经做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地方,承包期不足30年的,延长到30年。 承包土地“大稳定,小调整”的前提是稳定。做好“小调整”的工作还要坚持四个原则: 一是小调整只限于人地矛盾突出的农户,不能对所有的农户进行普遍调整; 二是不许利用小调整提高承包费,增加农民负担; 三是小调整的方案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四是绝不能用行政命令的办法硬性规定在全村范围内几年重新调整一次承包地。认真整顿“两田制”。 中央不提倡实行“两田制”。没有实行“两田制”的地方不要再搞,已实行的不论是“口粮田还是“责任田”,承包权都必须到户,并明确30年不变。严格控制和管理“机动地”,目前已留有机动地的地方,必须对机动地严格控制在耕地总面积的5的限额之内。 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工作应在原土地承包期满后,发包方与农户签订的合同,到期一批、续签一批,把土地承包期限再延长30年。原土地承包办法基本合理,群众基本满意的尽量保持原承包办法不变,直接延长承包期。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允许在承包期内,对承包土地依法转包、转让、互换、入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严禁将耕地转为非耕地。
根据相关规定,就农转非承包土地新政策规定如下:对于“农转非”宅基地方面的问题,常规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自愿放弃承包经营权并且与村集体签了放弃协议的,村委可以依法收回。 2、部分成员迁入设区的市或者全家迁入非设区的城镇,除农户自愿放弃宅基地外,不得收回。 3、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不含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原则上按照农户自愿原则,对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 4、户口迁出的农户和华侨原本在农村依法获得的宅基地和房屋,经村集体开具证明,也是可以依法办理确权的,只是在土地证上要备注“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对于“农转非”承包地方面的问题,常规解决方法: 1、原则上农村居民转户后,按照依法自愿的原则,可在承包期内继续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 2、鼓励“农转非”的居民,在依法的前提下,通过转让、转包、转租、互换、入股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3、鼓励“农转非”居民自愿推重承包土地,可获得相应的补偿,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农转城退地补偿政策只能选择其一,不能重复享受。 相关的政策大致就是这些了,大家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做判断,具体问题还是要具体分析。
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条 第一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这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指的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生效时(当时 第二轮土地承包刚刚完成)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到修法时,实际生活中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早已物是人非,如果仍然使用这个术语,就不完全符合实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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