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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的效力包括了对债权人的效力、对债务人的效力、对次债务人的效力。...
(一)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在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以前,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只是受限制,但并未丧失。 (二)在债权人开始提起代位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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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方式。在法律上对债权人代位权的规定中有提到,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使债权人债权受损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因此,债权人是以诉讼的方式行使代位权。 2、 次债务人向谁清偿债务。这一点的意思就是说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次债务人要债后,能否直接受领代位权诉讼所取得的财产。一般认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债权人也不得擅自处分债务人的权利,债权人不得请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给付义务。 3、 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在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以前,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只是受限制,但并未丧失。当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如债权人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债务人有权要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且可以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4、 在债权人开始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将受到限制,只能对超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债务人。 5、 当代位权成立,债权人胜诉后,债务人与债权人、次债务人的相应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将全部或部分消灭。另外,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6、 无论是债务人自己行使债权还是债权人代为行使,次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和利益均无影响。因此,次债务人对债务人债权的一切反对的权利。都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但这种权利应当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之前产生。
一、债权人如何行使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二、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1、对于债务人的效力:(1)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2)债务人对其债权的处分权因代位权的行使而受到限制。2、对次债务人的效力:(1)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处于被告的诉讼地位,可以向债权人主张自己对债务人的一切抗辩。(2)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3)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3、对债权人的效力:(1)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债权人只能在本人债权额内提起代位权诉讼,也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3)经审理确认代位权成立并经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
对次债务人来说,债务人对其享有的权利,无论是债务人自己行使还是债权人代位行使,次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和利益均无影响。因此,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一切抗辩均可向债权人主张,如不可抗力抗辩、诉讼时效抗辩、同时履行抗辩、不安抗辩、权利瑕疵抗辩等等。但是这种抗辩应以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之前所产生的债务为限。如代位权行使后,次债务人因债务人的处分行为而取得对债务人的抗辩,不得对抗债权人。因为此时债务人已丧失了处分权。若次债务人因对债务人为清偿而取得的债务消灭抗辩权,可以之对抗债权人。次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抗辩,则不得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对抗债权人。债权人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须通知债务人,通知后次债务人对债务人开始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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